欢迎来到昆山开发区城市航站楼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问询电话:0512-57169999
  • 机票查询:0512-50178887
  • 投诉与建议:0512-50178892

联系我们

机票查询:0512-50178887

投诉建议:0512-50178892

业务咨询:0512-57169999

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8号国际会展中心二楼

在线反馈在线咨询

行李运输须知

昆山航站楼行李运输规定(暂行)


一、一般规定

1 、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命(明)令禁止运输的以及各航空公司规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

对于本项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将其放置在行李当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航空公司有权拒绝为之提供运输服务:

1.1  不符合本规定关于“行李”定义的物品;

1.2  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杂项危险品。

1.3  枪支、弹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3.9规定除外。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 民用枪:气枪、麻醉注射枪等;

(3) 其它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

(6)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1.4  管制刀具

指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符合本条件3.1除外;

1.5  其它物品

(1) 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2) 活体动物:野生动物或/和具有形体怪异或具有易于伤人等特征的动物,如蛇等。

(3)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4)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5) 磁性物质;

(6) 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它类似性质的物质;

(7) 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航规定不适宜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6  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命(明)令所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2 、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

3  限制运输的物品

3.1  管制刀具以外的钝器、利器和类似的物品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包装要适当;上述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3.2  旅行途中所需的药品或化装品,如含酒精的药剂,润发剂和香水。

3.3  放在易腐物品内的干冰。

3.4  含有酒精的饮料。

3.5  玩具枪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带入客舱。

3.6  精密仪器、电器、金属、批量物件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

3.7  每位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需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盛载,总量相加不超1公升。

3.8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3.9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说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3.10  大型乐器等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且重量、体积超过非托运行李的限制规定的物品,可单独付费带入客舱占座,由旅客自行保管,并独自承担保管责任。

3.11  锂电池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4  其它限制物品的运输,请登陆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通过航空公司电话查询。

 

二、  托运行李

1  行李一经向航空公司交运,航空公司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

2  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它个人标记。

3  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航空公司将向旅客说明,并将托运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运出。

4  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航空公司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和/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5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 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方能托运。

 

三、  非托运行李 

1  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体积不超过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2  带上飞机的行李应能置于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根据3.1的标准的判断认为是过大或过重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3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

4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四、 免费行李额
1  
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1  计重制免费行李额: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每人为40千克;公务舱旅客每人为30千克;经济舱旅客每人为20千克;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每人为10千克。每个婴儿可额外免费托运婴儿手推车一辆。

1.2  计件制免费行李额: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或公务舱旅客每人为2件行李;每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重量不超过32千克,经济舱旅客每人为2件行李;每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重量不超过23千克;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每人为1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重量不超过23千克。每个婴儿可额外免费托运婴儿手推车一辆。

 

五、附件

1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附: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2  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民航运输安全顺畅,方便旅客乘坐民航飞机,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在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

二、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经过安检时,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携带乘机旅途必需的液态药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准予携带乘机。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此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问询电话

0512-
57169999

机票查询

0512-
50178887

投诉与建议

0512-
50178892

微信扫一扫